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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推动标准化改革

时间:2020-10-19 00:00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9月30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标准化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七章44条,主要围绕解决我省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9月30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标准化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七章44条,主要围绕解决我省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结合省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综合改革的相关规定,从加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公开、透明的标准化工作信息平台,强化行业专家的支撑作用、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骨干作用以及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标准的申报、制定、实施等方面着手,提高市场标准有效供给、提升标准的整体质量,以高标准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

明确部门职责

  标准化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形成合力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立足把握改革方向,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统筹构建全省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核、编号、发布、组织报备以及复审,协调管理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推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奖惩等职责,同时,依法履行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等工作,对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及组织相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引入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同时,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条例禁止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同时,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优先立项,及时制定。
  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先进企业标准成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
  条例鼓励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和支持在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公开地方标准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制定的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编号、名称等信息;企业执行其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台配套措施,推进相关标准的实施。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同时,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应用与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设立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

  条例立足我省实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针对实践中存在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工作难以落实等问题,条例明确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考评体系。
  条例提出,本省设立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标准项目,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聘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条例还规定,本省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推动山西品牌建设。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山西标准标识。山西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推动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本省设立机构。
  条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成立标准化工作组织,提高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能力。

本报首席记者贠娟绸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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